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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关于60-70岁低龄老人的就业情况措施、面临的困难问题以及对策建议

发布时间:2022-02-13 10:52:20 约0.72千 字 作者:野马脱缰 浏览数:4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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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低龄老人的就业情况

(一)低龄老人的就业需求。

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,老年人平均寿命普遍得到延长。低龄老年人刚步入老年阶段,身体状况良好,社会活动能力强,他们对生活的需求更多体现在提高自身价值与生活质量,即“老有所为”方面,如人际交往的需要、参与文娱活动的需要、再就业的需要以及参与社会志愿服务的需要,而这些需要可以通过就业参与的方式来满足。

(二)国家大环境下低龄老人就业情况。

随着中国老龄化发展和国家的支持,越来越多的已退休人员被企事业单位返聘,继续发挥“余热”。在城镇,各级政府根据经济、社会和科技发展需要,引导老年人参与教育培训、技术咨询、医疗卫生、科技应用开发以及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活动。在农村,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从事种植、养殖和加工业。2006年颁布的《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》白皮书指出,中国老年人口中,城市曾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的老年人占38.7%,继续从事有收入工作的老年人占52%;农村老年人从

事农业劳动的占36.4%。老年人经验丰富,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欢迎,退休返聘人数日益增加。

(三)促进低龄老人就业的意义。

实现低龄老人再就业,对于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重意义。从经济学理论上讲,利用低龄老年人的比较优势可促进老年产业发展,对老年人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可以节约成本并提高社会总收益;从现实上讲,有助于老年人增加收入、充实晚年生活,体现社会公平,实现老年人自我保障,减轻国家的负担。

其中包括规范养老保险政策,由传统型的养老方式向社会专业型转变,体现以“为”促“养”,即老有所为,老有所养,“养为”结合:依照公平分配原则,同时兼顾国家、集体、个人三者利益关系;提供再就业的信息平台,目前有的老年职业介绍中介属于社区社工行为,缺少统一规范的机构;制定老年再就业保障法,减少对老年人再就业的种种偏见与歧视,有了法律既可以保障老年人再就业权益,又可以规范老年人再就业过程中的各种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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